11月10日,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(下称“证监会”)职能配置、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。
其中提出,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,为正部级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审核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(公司)债券职责,划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。证监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,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。
据观点新媒体了解,与此前相比,本次证监会“三定”有以下变化:
一是,内设机构名称出现明显调整,由“部”变为“司”,比如“发行部”调整为“发行监管司”,“公众公司部”调整为“公众公司监管司”等
二是,调整前,会机关内设20个职能部门,1个稽查总队,3个中心。调整后,会机关设19个正司局级内设机构。同时,设立稽查总队,作为直属行政机构,正司级,行政编制170名,设总队长1名、副总队长5名,负责相关案件的调查、取证,提出处理意见等。
这19个正司局级内设机构分别为,办公厅(党委办公室)、综合业务司、发行监管司、公众公司监管司、市场监管一司、市场监管二司(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办公室)、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、上市公司监管司、期货监管司、债券监管司、稽查局、科技监管司、法治司、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、会计司、国际合作司(港澳台事务办公室)、人事教育司(党委组织部)、内审司(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)、党建工作局(党委宣传部)。
此外,挂牌约半年后,金融监管总局“三定”方案落地。
相较于原银保监会,金融监管总局的部分内设机构改“部”为“司”。比如,原“法规部”变为“法规司”。
也有内设机构改“局”为“司”,比如原“政策研究局”变为“政策研究司”。
从具体机构设置变化看:一是新设“资管机构监管司”。
资管机构监管司,承担信托公司、理财公司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非现场监测、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,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,采取监管措施,开展个案风险处置。
不再保留原银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、信托监管部、创新业务监管部。记者梳理《规定》发现,三个部门的诸多职能被纳入新设的“资管机构监管司”。
二是新设“科技监管司”。科技监管司,拟订相关信息科技发展规划和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。按分工承担网络安全、数据安全、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监管等工作,推动数字化信息化建设。
三是新设“金融机构准入司”。金融机构准入司,拟订银行业机构、保险业机构、金融控股公司等的准入制度,研究结构布局,对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实行准入管理,审查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等任职资格。
四是新设“机构恢复与处置司”。“机构恢复与处置司”,拟订相关高风险机构风险处置制度、标准、程序,对出现严重风险、难以持续经营的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。
五是新设“行政处罚局”。行政处罚局,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等工作,提出审理意见,组织听证和集体讨论,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。六是新设“稽查局”。
七是新设“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司”,原银保监会股份制银行部、城市银行部不再保留。
八是原银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不再保留,保险中介机构相关监管职能被划入“财产保险监管司(再保险监管司)”。
九是不再保留原银保监会政策性银行监管部,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银行相关监管职能划入“大型银行监管司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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